张家港入学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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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2020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的通知》和《张家港市*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教育局于2020年6月15日下发了《2020年张家港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现就我市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入学*作如下解读:
年满6周岁。2020年秋季入学的一年级学生为2013年9月1日—2014年8月31日期间出生的儿童。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不足6周岁儿童不能上小学一年级。
年满6周岁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需延缓入学的,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应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及病例复印件或残疾证等证明,向所在幼儿园或施教区小学提出延缓入读小学申请,经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核通过后可以延缓入学。
年满16周岁(2004年8月31日(含)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我市2020年义务教育段学校招生对象有哪些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或在张家港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
2.依据《市*关于印发张家港市新市民积分管理办法(2016年修订)的通知》(张政发规〔2016〕6号),参加积分获得准入资格的适龄新市民子女。
3.按照相关*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辖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作为施教区认定依据的房产限住宅性质(产权证上有明文标注),非住宅性质(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房产不作为施教区认定依据。
没有变化。合法固定住所产权证取得的时限为2020年6月30日前。
目前,我市对合法固定住所的核心家庭人均面积尚未有相关规定。特别提醒: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不作为认定依据。
施教区认定时,对产权共有的比例没有规定。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以共有产权作为施教区认定依据,学生户籍须在本市,二是本人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上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根据《张家港市*关于印发张家港市实施房产产权与学位关联*的意见的通知》(张政发〔2019〕38号)要求,我市继续实施一套住房五年内同一学段认定一个学位(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购买二手房时,要到房产所在施教区学校咨询(学校接受咨询时间为每月双周周五),确认相关学位信息。
【法律依据】: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0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我市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采取分类计划、分类报名、分类录取方式,包括校内计划、*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面向社会类招生计划。校内计划是一贯制学校同一校区(不同学段分设校区的,必须是同一法人、同一办学主体)的低学段毕业年级学生升入高学段。*性优抚照顾对象计划根据省、苏州市和我市有关*实施,符合相关*的人员子女方可报名。面向社会类计划面向我市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具有我市户籍、合法固定住所或者持有我市居住证人员子女均可报名。分类计划中,当该类报名人数未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一次性全部录取;当该类报名人数超过该类招生计划的,所有该类报名人员全部实行该类计划的电脑随机派位录取。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同胞子女在*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关于印发〈人民*抚恤优待办法〉的通知》(民发〔2014〕10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联〔2012〕9号)、《关于做好*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意见》(苏公通〔2018〕141号)、《关于印发〈张家港市人才落户礼遇实施细则〉的通知》(张人才办[2019]4号)、《市*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全市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和社会优待机制意见的通知》(张政办〔2020〕31号)和《关于对援湖北医务人员实施“五优先、五关爱”激励举措的通知》(张委办〔2020〕4号)、《*办公室、市*办公室印发〈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张委办发〔2020〕4号)等各类文件有关精神,符合*优抚的对象如下:各类高层次人才子女,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英模、因公牺牲伤残*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支援湖北医疗队等参与救治新冠肺炎患者的一线医务工作者子女等,其中援鄂医护人员子女可享受一次协调入学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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