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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
(1)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由征税主体和纳税主体组成。
征税主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享有国家税收征管权力和履行国家税收征管职能,依法对纳税主体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国家机关。只有国家才是征税主体,但是国家征税的权力要授权给具体的国家职能机关来行使。行使征税权的征税主体包括: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税务机关是最重要的征税主体。
纳税主体是指在税收法律关系中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2)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权利和义务指向的对象。它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存在的载体,又是权利和义务联系的中介。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货币、实物和应税行为。
(3)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在征纳税活动中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决定了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税法体系的核心。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包括征税主体的权利义务和纳税主体的权利义务两大方面。
征税主体的权利包括:征税权、税法解释权、估税权、委托代征权、税收保全权、强制执行权、行政处罚权、税收检查权、税款追征权。
征税主体的义务包括: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开具完税凭证的义务、保密义务、多征税款立即返还的义务、实施税收保全过程中的义务、依法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纳税主体的权利包括:申请延期纳税权、申请减税免税权、多缴税款申请退还权、委托税务代理权、要求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权、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权。
纳税主体的义务包括:依法按期办理税务登记、变更登记或重新登记;依法设置账簿,合法、正确使用有关凭证;按规定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及时、足额地缴纳税款;主动接受和配合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违反税收法规的纳税人,应按规定交纳滞纳金、罚款,并接受其他法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