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额补足承诺函”法律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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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在进行融资项目时,为了确保债权得以实现,通常要求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措施。但在法律规定的担保方式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差额补足”成为了一种应对策略。本文通过对相关资料和案例的整理分析,旨在帮助大家更深入地了解其背后的法律关系。

一、差额补足法律分析

所谓“差额补足”,即在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由第三人(通常为关联企业)承担补足债务的义务。通常情况下,*认为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是有效的。

例如,在(2016)鲁民终1957号判决中,山东省高级人民*认为,涉案补充协议和补充协议均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2015)浦民一(民)初字第30542号判决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认为,被告出具了不可撤销保证函,承诺在保证本金安全的情况下,若其收益未达到合同中相应的税后预期收益,则承担差额补足责任,*认为该承诺函合法有效。

然而,“差额补足承诺函”的法律效力并没有直接得到明确,部分司法案例与《九民纪要》第91条相一致。根据该条款,对于类似承诺文件作为增信措施,其内容符合法律关于保证规定的,人民*应当认定当事人之间成立保证合同关系。若其内容不符合法律关于保证的规定,则依据承诺文件的具体内容确定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根据案件事实情况确定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于“差额补足承诺函”的法律定性需要结合具体内容进行判断。

(一)名为补足,实为保证担保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差额补足承诺函被认定为保证担保,具体表现为:

1. 内容中直接出现“保证”、“保证期间”等字样。

2. 出现保证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相关表述。

3. 与原债务具有主从关系。

因此,对于承诺函中出现的诸如“提供差额补足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补足义务期间为自协议生效后至主合同项下债务期间届满两年止”等条款,可视为该承诺函构成保证担保。

(二)构成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差额补足承诺函正是第三方单方面出具承诺的表现。

债务加入不免除原债务人的债务,也不受保证期间*,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通常情况下,这种方式对比保证担保而言对债权人的保障更为有利。

二、风险控制措施

银行作为债权人,在签订差额补足承诺函时,应当关注承诺函的效力风险以及差额补足义务人的连带责任、责任范围、违约责任等协议条款的约定,通过完善的合同条款和规范操作来规避风险。

一是审慎推敲差额补足函文本,对文本中的用语及实体内容进行深刻分析,判断其法律关系是否构成保证担保。

二是对有权机构决议文件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无论是构成保证担保还是债务加入,都要履行公司内部决策流程。

三是注意担保形式带来的风险,根据民法典第686条规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将直接认定为一般保证,因此补足人到底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还是有条件清偿责任?必须通过条款进行明确下来。

四是及时要求差额补足人承担责任,以免造成脱保。

五是即便构成债务加入,为避免造成责任承担形式是连带责任还是补充责任的扯皮推诿,建议在承诺函中明确补足义务人对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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