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二章 火灾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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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消防条例的第二章主要围绕火灾预防展开,强调各类组织和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和措施。首先,第十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等需明确消防安全责任,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负直接责任,并加强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升火灾预防和应对能力。


第十一条强调在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时,产权单位需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设施,并书面约定各方责任。多个单位管理同一建筑时,需书面约定共用消防设施和通道的管理责任,确保其畅通无阻。


第十二条至第二十条则分别从各类场所的消防设施维护、大型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计审核、新建工程备案、公众聚集场所的变更管理、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员工宿舍设置、烟花爆竹使用、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规定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涉及防火材料、文物保护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危险品生产和存储场所的消防安全条件以及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电器安装和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的年度检查,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和监督机制。


总的来说,这些条款构建了一个全面的消防安全体系,旨在通过明确责任、加强培训、严格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




扩展资料

2010年5月26日,河北省第十一届*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消防条例》,今年7月1日起施行。河北省消防条例是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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