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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以来,我国对课外体育活动的重视程度不言而喻。1951年7月,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改善各级学校学生健康状况的决定》规定,学生每日的体育和娱乐活动时间,除了体育课及晨操或课间活动,应至少保证1至1.5小时。这一的出台,为课外体育活动的开展奠定了基础。
1954年,随着《准备劳动与卫国体育制度》的实施,课外体育活动的推广进一步加速。同年,转发了教育部、国家体委和卫生部的报告,强调学校体育应面向全体学生,每周至少两节体育课是基本要求,同时倡导每日做早操和课间操,以及安排每周两次班级课外体育活动。这一系列举措旨在提升学生的身体素质。
1979年,教育部和国家体委联合颁发的《中小学体育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更具体地阐述了学校体育的目标,即指导学生锻炼身体、增强体质,并教授科学锻炼的方法,培养他们的锻炼习惯。同时,课外体育活动的普及和运动竞赛的组织,以及通过《国家体育锻炼标准》评估学校体育工作成效,成为衡量指标。
1982年,教育部再次强调,保证中小学生每日至少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1992年,国家教委出台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为课外体育活动的规范化和制度化提供了法律依据,进一步确立了其在学校教育中的重要地位。
总的来说,这一系列文件不仅明确了课外体育活动在教育体系中的角色,还推动了其持续、健康的发展,为我国学生的全面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课外体育活动是相对于体育课而言的。它是指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与的,以锻炼身体、愉悦身心为目的的体育活动。课外体育活动作为体育课的补充、学校体育的组成部分和教育的手段,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在世界上已成为一种教育制度,且在内容和形式上都有新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