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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为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制定了一套详细的管理办法,旨在保障住宅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业主权益。维修资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对这些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适用于市区的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拆迁安置房及售后公有住房等。
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业主决策并接受监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与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日常管理工作则委托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执行。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根据不同类型的住宅有所差异,例如别墅每平方米20元,高层住宅则为120元,且会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房屋所有人应在入住前交存首期维修资金,未按规定交存的,将无法进行产权登记。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业主需及时补交。对于已售公有住房,售房单位需按比例一次性提取并存入维修资金。
维修资金的管理分为业主交存和日常管理两部分。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成立后则可能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进行自主管理。维修资金的使用需经过公示、业主同意和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审核等程序,涉及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则按房屋面积比例分摊。
危及房屋安全的紧急情况,如屋面防水损坏、电梯故障等,可由相关机构组织维修,费用从维修资金中列支。非住宅物业和新建住宅也需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该办法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取代了之前的规定,适用于济南市市区范围内的相关住宅项目。
2010年,《济南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是济南市发布的“济政办发〔2010〕65号”,为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济南市实际制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