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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人民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时,务必将不起诉决定书发送至机关。若机关对此决定持有异议,有权申请复议;若复议结果仍未被认可,则可向上级人民提出复核请求。
然而,该条款并未明确规定对于“帮信罪”(即帮助了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的案件,经过一次补充侦查后是否会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然而,根据该条款的精神实质,倘若人民认定某起案件并不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或存在其他法定不起诉的情形,便可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若机关对不起诉决定持有异议,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议与复核以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案。因此,针对“帮信罪”案件是否应做出不起诉处理的问题,需结合具体案情及人民的判断来确定。若人民判定某起案件符合不起诉的条件,便可依法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若机关对此持有异议,亦可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复议与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