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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 在秦以前,国家财政与王)室财政基本上没有分开,财政收入都归王室所有,由王室支配。到西汉时期,国家财政与皇室财政才大体上分开。国家财政掌于大司农,皇室财政掌于少府与水衡都尉。
国家财政收入主要有:赋税收入,包括田赋、算赋、更赋、杂税等;官业收入,包括官营专卖收入、官矿收入等;其他收入,主要有卖爵、赎罪金、卖武功、卖官等。国家财政支出主要有俸禄支出、祭祀费用支出、土木工程费用支出、军事支出,包括军队的给养、军用兵马兵器费用、政费支出等。
皇室的财政收入主要来自其他一些税种。《汉官旧仪》称“山泽鱼盐市税,以任公用”,即是指山林、矿物、制盐等税收为皇室财政收入,归诸少府。其他还有江海陂湖之税,园税,市井之税、口赋、苑囿池御之收入、公田之收入,各诸侯郡国敬献的贡物等都归属皇室。皇室的财政支出主要有膳食费、服饰费、器物费、舆马费、医药费、乐府及戏费、后宫之费、铸造费、少府水衡杂费、赏赐费、皇太后皇后太子费用、土木费等。此后历代大致如此。
2.财政与地方财政
着名经济史学家梁方仲先生曾说,在中国古代史上,地方从来没有的财政(割据时期例外)。、地方财政的划分,只可勉强借用“起运”、“存留”两个名词来表示,然而是不尽确切的。[1]历史事实大致如此。
比较明确的和地方分割赋税的制度是在唐代后期形成的。安史之乱中,唐玄宗下令各路军队自筹经费。战后这一得以延续。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后,正式确立“上供、送使和留州”制度,即将直接控制的各州的赋税分为三部分:一部分上交给;一部分输送于节度使、观察使府,亦称留使;一部分留作本州用度。这对当时巩固唐廷政权、稳定地方藩镇起到了积极作用。
宋初出于集权的需要改变了上述做法,采取纯粹的“上供法”,地方财赋直接上缴财政,由统一管理和决定财赋的分配。为了强化对地方财政收入的控制,对上供物的上交期限、数量、质量以及对上供物的挪用、截留等都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南宋《庆元条法事类》中集中反映了对地方财政收入控制的加强。
同时,为加强对地方的财政监管,宋代创制了“四柱清册”。“四柱”是指上期结存、本期征收、本期支出、本期实存四项构成。两宋使用“四柱清册”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离任在向新任移交钱粮时,必须按照“四柱”格式编制清册。这实际是一种离任审计。二是各级地方向呈报财政报告,也必须统一按照“四柱”的格式分科编制。这些措施对于工作的顺利移交和及时了解地方财政状况、加强财政管理无疑有着积极的作用。后来明代在收取民户赋税时也使用“四柱清册”。
宋代还依照唐朝的“国计簿”编制了“会计录”。会计录以预算、决算资料为基础,依照法定的会计和审计、财政收支项目进行归类整理,将全国财政收支总额和分类数字,如户口、赋税、经费、储运、禄食等项目加以编纂,为朝廷掌握财政收支盈亏情况,管理财政提供数据。这一制度也为后代沿用。
明代在继承旧制基础上,有所改革,主要体现为田赋上的“起运”、“存留”制度。所谓起运,就是运到或他省(布政使司)的府、州、县,或各边镇都司卫所等军事区域部分。存留就是留供本地开销部分。此即所谓“起运以充国足边之需,存留以备支振乏之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