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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税收代位权的条件主要有四点。首先,纳税人必须欠缴税款。这是行使税收代位权的基础前提。其次,纳税人需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移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这些行为意味着纳税人未能妥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从而损害了国家税收权益。第三,纳税人的怠惰行为必须已经对国家税收造成实际损害。这表明税收代位权的行使是为了弥补国家因纳税人行为遭受的损失。最后,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该条款明确指出,对于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且受让人知情导致国家税收损失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与第七十四条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值得注意的是,税务机关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并不免除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