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三章 消防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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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为提升消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办法,着重建立多样化的消防组织结构。

第三十四条指出,各级需根据经济发展和社区需求,设立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以强化火灾预防和应急响应能力。

特别针对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古建筑群,如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管理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建立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以确保安全。

对于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这些区域也被鼓励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通过设立消防站,邀请消防队驻扎提供服务。

专职消防队的设立需遵循国家规定,经省消防机构验收,并在撤销或合并时,需向其备案。它们可以由单个单位建立,也可以由多个单位联合组建,以实现资源共享和协同作战。

专职消防队必须实施教育训练和执勤备战制度,负责本单位的防火和灭火任务,同时服从消防机构调遣,参与其他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经费方面,专职消防队的经费由组建单位根据相关法规承担,若是多个单位联合建立,费用则由各参与单位共同解决。专职消防队员享有本单位员工的工资、奖金待遇,并享有同等的社会保险福利。

消防队和专职消防队对责任区内的重点单位和部位,需制定详细的灭火作战计划,并定期进行实战演练。相关单位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资料,共同保障消防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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