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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20世纪美国行政权力的膨胀,司法审查制度在维护权力平衡和保障方面扮演了关键角色,其重要表现之一是降低了司法审查的门槛,使得起诉变得更加便捷。具体措施有三方面:
首先,行为标准由不可审查转变为可审查。以往,遵循严格解释的“三权分立”原则,倾向于不介入行政事务,但在20世纪,改变立场,确立了可审查的假定,即对法律未明确规定可诉性的行政行为,默认为可审查。这一转变基于最高的两个理由:一是司法有权确认行政权力的边界,二是有权审理所有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不论其来源。在处理案件时,主要看是否涉及明确排除司法审查的事项,如国防、外交等。
其次,原告资格的标准由权利损害变为法律利益损害。过去,只有法定权利受侵害才有资格起诉,但如今,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也足以成为起诉理由。对法律保护的利益范围解释宽松,不仅包括明示权利,还包括隐含的保护意图。然而,实践中,原告资格问题复杂多变,倾向于保持模糊标准以避免敏感问题的介入。
最后,适格被告的确定取消了“主权豁免”原则,不再以国家或为被告。1976年修改的行政程序法允许在没有特定审查程序时,直接起诉美国或其。在美国,被告资格广泛,原告可以选择行政机关、或作为被告,且法庭有责任纠正错误的被告信息。
司法审查的门槛即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指的是一个争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成为可以审理的行政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