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审查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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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审查门槛,即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是衡量一项争议能否转化为审理案件的关键。20世纪美国面对行政权力的膨胀,为维护三权分立和权利保障,司法部门加强了对行政权力的约束,降低审查门槛,使得起诉变得更加容易。具体包括三个方面的调整:


首先,被诉行为标准从不可审查变为可审查。以前,坚持不可审查原则,但现在,若法律未明确规定某行政行为不可诉,倾向于认为它是可诉的,这源于最高认为确认行政权力范围是司法的职责,以及有权审理所有侵犯公民权利的案件,不论其来源。


其次,原告资格标准从权利损害扩展到法律利益损害。早期,只有法定权利受损才有资格起诉,但后来,只要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害,当事人便具备起诉资格。最高采用双层结构标准,既要求符合案件或争议,又要求实际损害存在且受法律保护。


最后,适格被告取消了“主权豁免”。以前,司法审查仅能针对个人,但现在,行政程序法修改后,允许在没有特定审查程序时,以美国、机关或为被告,为起诉提供了更广泛的可能。


总体而言,美国司法审查门槛的降低,不仅体现在诉讼范围的扩大,还包括对传统规则的突破,以确保权力平衡和公民权利的保护。然而,实践中仍需谨慎处理复杂情况,避免介入敏感问题。


扩展资料

亦称“违宪审查”,是西方国家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司法审查制度的理论依据是: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议会、)立法执法的基础和根据,至上,法律和法令从形式到内容都不得同条文相抵触;司法机关(主要是最高或宪)是保障的机关,对有最后的解释权,议会、的法律、法令如果违反,司法机关可以裁决该项法律、法令违宪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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