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已开具,不确认收入,这一事项如何处理?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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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的当天。因此,商品已发出,已开具,虽不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会计分录为: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
“第十九条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的,为开具的当天。”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
“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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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税法和会计制度来说, 开出增票且发出商品,应视同为销售行为成立,并缴纳相应的税费,做如下分录:
借:应收账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同时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发出商品-产成品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仅仅做销项而不做收入的话,税务所纳税申报数据会产生收入与税金不符的异常提示,即是无法通过审核的)

如果发现对方有可能出现付款困难,收入取消的话,有两种做法:
1、当月的话,做红冲,要求对方退回货物,并将上述分录完全冲回;
2、考虑到今后可能会收到货款,可以预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作为以后非正常情况发生时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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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会计学堂陈老师为您解答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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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借:应收帐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销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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