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54分钟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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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40分钟前
网上认证服务费、远程抄报服务费不属于技术服务费,所以不能抵减。国地税CA证书手续费如果取得了专用,可以税前抵扣,如果是普通则不能,
税控系统设备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额抵扣条件和会计处理:
一、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含,下同)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专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税控系统包括:防伪税控系统、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
防伪税控系统的专用设备包括金税卡、IC卡、读卡器或金税盘和报税盘;货物运输业专用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报税盘;机动车销售统一税控系统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税控盘和传输盘。
此前,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规定,企业购置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准予在当期计算缴纳所得税前一次性列支;同时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所注明的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只是购买防伪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的税额可以抵扣。
与原规定相比,财税[2012]15号文件扩大了抵减范围,不仅税额可以抵减,价税合计均可抵减。
技术维护费也可抵减税款
财税[2012]1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不含补缴的2011年11月30日以前的技术维护费),可凭技术维护服务单位开具的技术维护费,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技术维护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抵减的条件
时间:可以抵减的费用是指2011年12月1日以后购入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而且是初次购买的,方可全额抵减。对于技术维护费,同样规定是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缴纳的技术维护费方可抵减。
凭证:一般纳税人支付的两项费用在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其专用不作为抵扣凭证,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该条规定明确了企业购置税控专用设备支出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只能扣除一项,不可重复扣除。
抵减额需规范申报
财税[2012]15号文件对上述两项全额抵减的费用如何正确申报作了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二十三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九栏“应纳税额”与第二十一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十九栏与第二十一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小规模纳税人将抵减金额填入《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十一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十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十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此次设备费尽管明确为初次购买才可以享受抵减税额的,但是财税[2012]15号文件强调“纳税人购买的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自购买之日起3年内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的,由专用设备供应商负责免费维修,无法维修的免费更换”,也就意味着3年之内无须纳税人再次购买。
二、会计处理
1、应在“应交税费------应交”科目下增设“减免税款”专栏,用于记录该企业按规定抵减的应纳税额。
2、企业购入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固定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等科目。按规定抵减的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减免税)”科目,贷记“递延收益”科目。按按期计提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累计折旧”科目;同时,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3、企业发生技术维护费,按实际支付或应付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按规定抵减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税减免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热心网友 时间:34分钟前
国税:金税盘 490元 报税盘230元,税控系统技术维护费330元。一共1050元可以在申报时抵扣,其它不能。
热心网友 时间:39分钟前
地税CA证书190元不能抵扣,其他的可以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