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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
新办法旨在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升教育质量和管理,规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各类教育机构的学籍管理。实行省、市、县、乡、校五级管理,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宏观指导,各级教育部门分别承担具体职责。
新生入学实行秋季招生,公办学校按划片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需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特殊情况的学生可申请延期入学,但严禁复读班和重点班的设立,教育资源应逐渐向小班额过渡,班额不得超过50人。
学生转学需满足特定条件,如家长调动或住址迁移,需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手续。转学过程需经原学校、转入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批准,确保学生在原年级就读,转出和转入学生均需备案。
对于患病或长期治疗的学生,有休学规定,休学期满后需提供康复证明复学。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无故辍学将受到严肃处理,借读生需经原校和借读校同意,借读期间不办理正式学籍。
义务教育阶段不提倡留级,特殊情况需经申请批准。毕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定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不合格者需符合特定条件才能毕业。
学校对学生进行全面评价,奖励突出表现,处分违规行为时,要遵循教育原则,不得体罚。触犯法律的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学籍,应配合司法机关的帮教工作。
本办法自二〇〇五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试行,依据《河南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新乡市教育局保留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