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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据于1982年12月由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详细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地的构成、范围、规划方针、*和标准,以及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限等关键内容。各城市在遵循国家法规的基础上,还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园林绿化管理条例。
对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中国*在1985年6月颁布了《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该条例是中国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基石,它明确了中国风景名胜区实行国家、省、市(县)*的管理*。条例中详细规定了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开发、经营管理原则,包括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奖惩制度等,确保了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
省级、自治区和直辖市根据国家的指导和自身的特殊情况,会制定地方性的管理条例或办法,进一步细化和补充国家层面的规定,以适应各自风景名胜区的独特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