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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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与包庇罪的区别主要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客体上看,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包括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而包庇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犯罪人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的正常活动,不包括民事和行政诉讼活动。这意味着两罪在适用范围上存在明显差异。



其次,在犯罪的主观方面,虽然两罪在主观上都表现为直接故意,但包庇罪必须明知是犯罪的人,主观上有作*明的故意;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并且所实施的这种行为会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诉讼活动,仍决意要实施,并希望这种社会危害结果发生。



第三,犯罪对象方面,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对象限于当事人,既可以是刑事案件中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他案件中的当事人。而包庇罪的对象必须为已经实施了犯罪的人,即触犯了刑法并构成犯罪的人,包括作案后潜逃的犯罪分子、已被拘留、逮捕、关押、监管的未决犯和已决犯。



第四,发生的范围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既可以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也可以发生在民事、行政诉讼活动过程中,发案范围较广。而包庇罪只能发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



第五,客观行为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客观上为实施了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如为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准备条件、提供犯罪工具、清除犯罪障碍等,直接指示对刑事案件处理有重要关系的证据授意当事人去毁灭、伪造。而包庇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作*明包庇”,就是行为人实施了向司法机关作*明,掩盖犯罪人的犯罪事实,使犯罪分子不被发现、追诉的行为,但不包括帮助犯罪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第六,犯罪的内容不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为使当事人逃避法律制裁而毁灭、伪造与案件有关的影响诉讼活动的证据。而包庇罪是掩盖犯罪分子的全部罪行或重要犯罪事实,使其逃避刑事制裁。



在隐匿证据的行为认定方面,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可以将“隐匿证据”的行为归入到“作*明进行包庇”的行为中。这样的理解符合刑法的精神和立法原意,对包庇行为的解释也是合乎逻辑和恰当的。在新刑法中,虽然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从包庇罪中分离出来,但隐匿证据行为仍具有社会危害性和应罚性,因此可以归入至“作*明包庇”中。这样理解,并非对“作*明包庇”的随意扩大解释,而是符合立法者对“隐匿证据”这一行为的评价。然而,为了确保刑法立法体系的完整性和执法标准的统一,建议尽快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藏匿证据”的行为,以避免随意的扩大解释。


扩展资料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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