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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次无证驾驶的最重处罚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执行,包括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和十五日拘留。处罚规定源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此条文明确指出无证驾驶的处罚范围和标准。
具体而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于首次和二次无证驾驶的行为,处罚力度相同,体现了对违法行为的严肃性。
行为人若存在上述行为之一,除罚款外,还可能面临十五日以下的拘留。这一处罚是针对无证驾驶裁量最重的条款之一,旨在对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作用。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还详细列举了其他几种违法行为及其对应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驾驶证或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等。这些行为均会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能伴有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此外,法律还对违法情节更严重的其他行为,如违反交通管制、故意损毁交通设施、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等,设置了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这些规定旨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