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09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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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9 20:50
未尽保障义务健身房应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一中,健身房负主要责任。健身会所作为经营者,田先生受伤与其管理过错有直接因果关系。首先,健身会所并没有安排专业的健身教练进行现场指导及协助;其次,在会所内没有人进行健身风险提示,也没有标明正确使用健身器械的方法;最后,在田先生自行进行健身时,也没有工作人员来进行适当的劝告。
所以,健身房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于田先生所受的伤害,应该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