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诉前财产保全中的“情况紧急”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8-20 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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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23 10:05

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网友咨询:
  如何理解诉前财产保全中的“情况紧急”?
  律师解答:
  诉前财产保全的被申请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人民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一)有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的行为;
  (二)有抽逃资金等逃避债务履行的行为;
  (三)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四)丧失商业信誉;
  (五)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丧失债务履行能力的其他情形。
  申请诉前行为保全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可以认定为情况紧急:
  (一)申请人的人身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
  (二)申请人的财产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面临被非法侵害的危险;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会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可能增加申请人损害;
  (四)申请人的权益正在或者即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其他情形。
  律师补充: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申请人、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争议标的,明确被保全财产信息或者具体的被保全财产线索(如保全对象、数量、种类、性质、价值、所在地等),如果申请保全多项财产的,应注明保全每项财产限额;写明较为详细的事实与理由;写明申请采取适当的保全方法,但采取何种保全措施由决定。
  (二)诉前财产保全担保书及担保财产的权利凭证原件。
  (三)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相关身份证明、委托材料。
  (四)申请人主张的案件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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