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的管理措施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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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9: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的规定通知


为规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投资者)在境内进行的投资试点,外汇管理局依据《外汇管理条例》和《试点办法》制定以下管理措施:



外汇监管:外汇局及其分支机构(外汇局)负责对投资额度、资金进出等进行监控和管理。
业务委托:已获得境内投资许可证的人民币合格投资者需通过境内托管人(托管人)办理相关手续。
投资额度申请:投资者需持有相关文件,向外汇管理局申请投资额度,增加额度时还需提供《登记证》和投资情况说明。
投资额度管理:开放式基金实行余额管理,其他产品按发生额管理,资金应在批准后6个月内汇入,本金锁定期1年。
禁止转让:投资者不得转让投资额度,未有效使用额度的将可能被调减或取消。
账户备案:投资者需在账户开立后5个工作日内报备,并提交托管协议等文件以获取《登记证》。
报表提交:托管人需每月和年度结束后按规定时间向外汇管理局提交相关报表,确保资金流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违规处罚:违反规定者将面临《外汇管理条例》的处罚,包括投资额度的削减或取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通知(汇发[2011]50号)同时废止,所有操作必须符合中文文本要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3年3月11日


扩展资料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于2013年3月1日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90号发布。该《办法》共17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1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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