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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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2年发布了公告,针对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的外汇管理进行了重要调整。公告主要内容如下:
第七条新增内容规定,主权基金、央行和货币当局等享有超过10亿美元投资额度的权限,超出原规定的上限。
QFII在境内开立账户的规定有所变更,他们需凭外汇管理局的额度批复文件,通过托管人或境内银行开设与外汇账户对应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代替之前提到的特殊账户。
新增了第十六条规定,QFII在投资本金锁定期结束后,可分期分批汇出本金和收益,每月汇出总额不超过上年底境内总资产的20%。
开放式中国基金的资金管理规则调整,允许根据申购或赎回的净额按周办理资金进出,月度累计净汇出不超过上年底基金总资产的20%。
除开放式基金外,其他QFII本金汇出需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操作,额度会相应调整。
收益汇出方面,除基金外的QFII需提供书面申请、审计报告和完税证明等文件,托管人据此办理手续。
第二十二条中的处理时间从8个工作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
增加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账户管理操作指引(试行)》作为附件。
该公告自2012年12月7日起生效,原《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根据此公告进行相应修订并重新公布。
扩展资料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09年第1号公布,根据2012年12月7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2年第2号修改。该《规定》分总则、投资额度管理、账户管理、汇兑管理、统计与监督管理、附则6章27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外汇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2002年第2号公告)及《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QFII外汇管理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3124号)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