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4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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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4 19:45
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制定本暂行规定。外汇划转指境内机构间通过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账等行为。
金融机构需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范围,办理结汇、售汇、开户及对外支付等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局负责外汇划转的管理。
境内机构之间的外汇划转需遵守本规定,涉及外汇拆借、资金清算等特定情况,另有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除特定情形,禁止境内以外币计价结算,金融机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特殊情况按相关规定执行。
对于代理出口、进口、国际贷款中标、进出口业务外汇支付等特定情况,境内机构需持规定的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向金融机构申请,金融机构在审核后办理划转手续。详情包括代理协议、合同、登记证复印件等。
对于投资性外商投资、利润汇回、再投资、注册资本转让等涉及外汇利润的活动,需向外汇局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如验资报告、董事会决议、税务证明等。经批准后,金融机构可依据外汇局核准进行划转。
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进行处罚,严重者可能追究刑事责任。金融机构在办理过程中未按规定审核的,将受到从重处罚。
本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实施,并受到后续文件如《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调整。
《境内外汇划转管理暂行规定》自1997年10月15日起施行。这是为规范境内外汇划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而制定的,规定所称“外汇划转”是指境内机构之间通过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办理的外汇汇款、转帐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