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03 0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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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03 09:26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应遵循如下各项规范:未经执法机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域范围;如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在接到传唤通知时要立即前往案发现场;不能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除此之外,*、*以及*机关可根据具体案件情况,要求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不得进入特定场所、不得与特定人员会面或通讯、不得从事特定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由执行机构保管等一项或多项规定。若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上述规定,已缴纳保证金的,将没收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并视情节轻重,责令其作出深刻反省,重新缴纳保证金、提出担保人,或者采取监视居住、予以逮捕等措施。若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予以逮捕的,可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