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2:58
共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4-08-18 17:57
文化部关于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营业演出申
报管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单位】 文化部
【颁布日期】
【实施日期】
【章名】 全文
为了规范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文化部《关于文化部演出管
理职责划分的通知》(文办发〔1993〕46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现
就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的申报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活动,须化部批准。
二、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须由化部批准的具有
涉外演出经营权的演出经纪主办或承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演出经纪申请涉外演出经营权,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按有关规定审核,报文化部审批。
三、申办外国艺术表演人员来华进行营业演出活动,部门所属演
出经纪直接报文化部审批;地方所属演出经纪由省、自治区、直
辖市文化厅(局)报文化部审批。各单位应提前一个月向文化部申报。
四、申报须提供下列文件:
(一)申报件应载明演出主办或承办单位,外方团体名称或个人、演
出时间和地点、主要节目内容、费用支付方式等。
(二)与外方签定的演出协议书或意向书(中外文两种文本)。
协议书或意向书应载明来华人数、主要节目、演出时间和场次、地点
、场所、节目制作要求、演出票务及收入结算方式、食宿交通安排、违约
责任,双方签约人签字或盖章、签约时间等。项目未化部批准,不得
签定正式。
(三)外方团体简介及来华人员名单。
(四)演出节目单和节目录像带。录像带应包括节目单所列的主要节
目,能够体现其演出的总体风格,并按播放顺序注明节目名称。歌曲应附
中文歌词。
(五)到外地巡回演出的,应有演出地省级或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
)的同意函。
五、负责申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应按上述规定进行
全面、严格的审核后报文化部。
六、经批准的演出活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演出手续。发布演出广告
应化行政部门审核。
七、不得擅自将外国来华演出的一个团体分散组队演出。
八、经批准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批文要求实施演出,严格遵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如变更主要演出人员、节目或变更时间、地点、主承办单
位,须按程序另行报批。
九、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涉外演出的各项规定,加强对
涉外营业演出活动的管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重大情况应随时向文化
部报告。
十、本通知自1996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