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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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3 09:44
立案后会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抓捕犯罪嫌疑人,原则上都要抓捕,犯罪嫌疑人到案后会根据社会危害性的程度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刑事拘留的初始期限是三日,根据侦查情况最多可以延长四日,如果是多次、结伙、流窜作案的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法律分析】
经侦立案后怎么处理,都有哪些流程?1、对立案材料的接收。对立案材料的接受是指*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人员或材料的接待和收留的活动。2、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对立案材料的审查,是指*机关、人民*或者人民*对已经接收的材料进行核对、调查的活动。其任务是正确认定有无犯罪事实的发生,应否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为正确作出立案或者不立案的决定打下基础。3、对立案材料的处理。*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1)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备案。上级人民*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撤销案件。人民*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2)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我国对相关的经济案件由相关的经侦部门进行相关的办理,立案后对这类案件进行相应的调查。对相关的涉案人员进行相应的抓捕,抓捕后对这类犯罪人员进行审查。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和相关的案件情况,对这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审判和判决。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决定不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或者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立案处理。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机关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送达控告人。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三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机关应当执行。案情重大、复杂的,*机关可以延长复议、复核时限,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过三十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材料不全的,应当在接受案件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在三日以内补正,但不得以材料不全为由不接受移送案件。*机关认为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不属于*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向其他主管机关移送案件,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