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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借调手续和流程是:
一、借调手续如下:
1、由借调部门(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及本人同意后,提出借调申请。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及借调期限;
2、借调部门(单位)在领取《借调人员审批表》,填写有关内容,被借调人员本人签字同意后,经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借调部门(单位)及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审核报请同意后,下发书面借调通知;
3、有特殊情况的,可直接报请同领导意后下发书面借调通知。
二、借调流程如下:
1、外单位来函拟借调我司或公司各部门来联系单拟借外单位员工;
2、部门研究同意借调,则征求被借调员工个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3、个人及所在单位同意之后,部门形成书面报告并请各部门会签,报决策层审批同意;
4、向所在单位发正式的借调函,办理有关手续,并与员工本人、原单位,签订一个三方同意的借调协议;
5、安排上岗、发放相关办公用品,一般借调员工工资都在原单位发放,由我单位定期跟原单位结算,支付相关用人费用;
6、借调到期之后,原则上回原单位上班。如继续借调,则需重新办理借调手续,如调入本公司,则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热心网友
付费内容限时免费查看回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符合借调人员条件的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借调部门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审批(备案)表》,写明借调干部姓名、借调期限、借调事由等,经被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同意,按归口报*、*分管人事工作领导审核后,由县编委主任审批,再由组织*门下达《借调人员通知》。
因全局性的中心工作成立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提出借调人员计划,经分管的*或*领导同意后,按程序履行借调手续。
审批条件
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见习期满或服务期满);
办理程序
1、经办人员对拟调人员身份和调入单位岗位进行审核;
2、提交*办公会议研究;
3、提交*办公会议或编委会议研究决定;
4、符合条件的出具调干(工)通知单;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5、办理入编、工资等手续
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调动报告;
2.单位申请调人报告(经调入单位分管或挂点领导同意);
3.调动呈报表《干部(工人)调动呈报表》;
拓展资料:
人员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多见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为解决编制不足,从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借用人员,或者存在于企业间的经营指导、技术指导交流以及企业集团内人员交流。
人员借调一般是由于技术攻关、引进专案、确保重点建设或扩大事业范围等原因,急需某类专用技术人员或管理人员,在调用有困难的情况下所采取取的临时或短期借用的办法。假如有甲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乙用人单位由于工作需要,与甲单位协商后,请该劳动者到乙单位为乙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
借调人员,甲、乙两个用人单位需要认真协商,并签订借调人员协议。该协议应将借调时间、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涉及被借调人员的劳动权利、义务约定详细、明确。例如被借调人员的工资是多少,由谁承担,由谁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由谁承担等。
顺便讲明,被借调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无论由甲单位还是乙单位承担,负责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的单位必须是甲用人单位,因为被借调人员是与甲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被借调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与乙单位发生纠纷,甲单位有责任与乙方协商解决纠纷。
如果该纠纷得不到解决,被借调人员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将甲单位作为被诉人,
如果该纠纷得不到解决,被借调人员欲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可以将甲单位作为被诉人,将乙单位作为第三人,要求其参加仲裁活动。
希望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提问事业单位人员借调规定
回答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借调人员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防止人员借调的随意性,本着控制数量、严格审批、规范管理的原则,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池市各级实施公务员法机关、参照单位及事业单位借调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借调人员,是指因工作需要,暂时将人员从原单位脱产借用( 含各类抽调 、 跟班学习 )到其他单位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借调工作的主管部门按借调单位的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为同级组织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五条 借调期限一期为 3 个月。借调期满后回原单位工作。因工作需要延长借调时间的,可再延长一个借调期,借调单位应在借调期满前一周按管理权限向同级组织*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延长借调手续。
因*、市*中心工作需借调的,视中心工作需要的时间确定借调期限。
第六条 机关事业单位借调工作人员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一段时间内必须完成阶段性工作任务或上级部门所交办的临时性工作任务,本单位人员不足的。
(二)工作任务较重,本单位工作人员不足,近段时间内又不能及时充实的。
(三)因专项工作成立的临时性机构,相关单位人员调剂不出的。
(四)其他工作需要的。
第七条 拟借调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正式在编在职人员。
(二)*思想素质好、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三)具有借调单位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其他条件;借调到专业性较强工作岗位的人员需有相关学历或职称。
(四)身体健康。
第八条 借调人员审批程序:
(一)借调单位征得拟借调人员本人、其所在单位及单位同级组织*门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向借调单位同级组织*门书面提出借调申请。借调申请须注明被借调人的基本情况、具体借调的岗位或承担的业务、借调理由(拟调入考察、跟班学习等)及借调期限等。
原则上不得跨市、市内不得跨县借调工作人员(因工作调动需考察的除外)
(二)借调单位同级组织*门同意后,向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的同级组织*门发出借调通知,办理有关手续。
(三)临时机构需借调人员的,由组建临时机构的牵头部门提出意见,由同级组织部审批。
拟借调人员所在单位应拒绝未经组织*门办理相关借调手续的借调行为。
(四)借调到上级单位(部门)工作,参照本审批程序执行。
第九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
第九条 借调人员的日常管理。
(一)借调人员在借调期内由借调部门(单位)负责管理,借调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借调单位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服从借调单位的管理和领导,认真完成工作任务。同时,享受借调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教育、业务培训等待遇。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与原单位人事、组织关系保持不变。
(二)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不再承担原单位的工作任务,不能单独承担行政执法等工作。关键岗位、涉密岗位不宜使用借调人员。
(三)借调人员在借调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节假日和产、休假等待遇。原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借调人员的工资调整、职称晋升、医疗保险、公积金缴交等管理工作。
(四)借调期间,如遇原单位竞争上岗、岗位调整等情况,原单位应将借调人员与在岗在职人员同等对待,做好借调人员定员、定岗、定级工作,保证公开、公平对待借调人员。
(五)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门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经借调单位同级组织*门同意解除借调关系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如情节严重须追究责任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五)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需提前解除借调关系的,借调单位应及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门备案。
第十一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有关单位(部门)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自动回原单位工作。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对不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手续借调人员的,要追究借调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办法出台前已借调到有关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办法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借调手续的借调人员,一律清退回原单位工
(五)借调期满后,由借调单位对其借调期间的思想工作表现做出书面鉴定,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门备案,并向原单位反馈。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借调单位应及时解除借调关系。
(一)借调期未满,工作任务有变动或提前完成,不再需要继续借调的。
(二)因原单位工作需要,借调人员无法继续从事借调单位工作,经借调单位同级组织*门同意解除借调关系的。
(三)借调人员因个人原因申请结束借调关系,并得到借调单位同意的。
(四)借调人员违反借调单位工作纪律,玩忽职守、贻误工作、不服从安排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退回,如情节严重须追究责任的,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五)借调人员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借调的。
需提前解除借调关系的,借调单位应及时按管理权限报同级组织*门备案。
第十一条 借调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部门)要严格按照本暂行办法,切实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对因随意滥借,造成工作人员人浮于事,或者因疏忽管理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应立即清退借调人员,并根据情节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二)有关单位(部门)接到借调通知后,应及时通知借调人员按规定时间报到。
(三)借调期满后,借调人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自动回原单位工作。未按规定返回原单位上班的,按无故旷工处理。
(四)对不按本暂行办法办理手续借调人员的,要追究借调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五)本办法出台前已借调到有关单位(部门)工作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借调的,按本办法的程序办理借调手续。不按规定办理借调手续的借调人员,一律清退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工勤人员借调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