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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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1-16 22:17
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严格用人管理。用人单位应遵守国家劳动保证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保证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基本权益。
1、人事劳动和财政部门负责公益性岗位审批、安置以及岗位等各项补贴的审核发放和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负责对公益性岗位开发和就业人员的管理。
2、凡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服从安排到公益性岗位就业的人员,不再作为就业困难对象给予帮扶。
3、对他人采用冒名顶替等办法从事公益性岗位,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的,经核实后,追回已发放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金补贴,并收缴核销持证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
4、非职工过错等原因,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协议的,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停止享受*给予的岗位补贴。但由财政部门继续为其补贴社会保险费,直到合同期满。
5、在公益性岗位上就业的人员,自动离职、累计请假两个月以上(含两个月)或者违反用人单位规定被提前解除劳务协议的,本人不得享受在公益性岗位上的就业待遇。
6、对自动离职、退休、解聘或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人事劳动保证部门和财政部门上报,由财政部门停发公益性岗位等各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