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劳务公司还需要资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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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新标准
  1、净资产200万以上
  2、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3、技术负责人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或者高级工以上资格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5、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50人
  三、违法行为
  1、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从对一些用工单位的税务检查情况看,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未签订劳务派遣协议,而只有劳务公司开出的劳务*。这种情况存在着两种可能,一种是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确实存在劳务派遣行为,但手续不全;另一种就是根本就不存在劳务派遣行为,而只是开了一张劳务*从中牟利。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一般首先考虑的劳务公司是否存在虚开*行为,如果劳务公司拿不出可信的证据,就存在很大的纳税风险。
  2、劳务公司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交纳各类劳动保险。
  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有劳务派遣协议,但是劳务公司并没有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额凭据,也就是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的并不是本劳务公司的人员,而是向社会临时招募的人员,这种行为也就不属于劳务派遣行为,劳务公司与用工单位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的说,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派遣的用工劳务是虚假行为,用工单位收到劳务公司的劳务*不得作为劳务费用在税前列支,税务机关还需向劳务公司追究虚开*的行为。
  3、无用工单位的考勤、考核记录。
  劳务公司向用工单位有劳务派遣协议,也为用工者缴纳了相应的社会保险费用,但是劳务公司和用工单位均无用工者具体的出勤记录和相关的考勤记录,协议用工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无法核对。这又存在着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协议用工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一致,只是没有相关制度和手续不完备;另一种则是协议用工人数与实际用工人数不一致,存在虚假人数,因此同样存在虚开*的嫌疑,如果无法证明事实的存在,依然需要承担纳税风险。
  4、为他人代理开具*,帮助他人偷税。
  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确实存在一些劳务公司为他人代理开具和虚开劳务*的行为,帮助他人偷税。比如有些单位为了发放劳务费而又不想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于是就向劳务公司要求开具劳务*,除了承担劳务公司相关的税收以外,再给劳务公司一定的手续费,劳务公司在没有任何协议和合同的情况下,虚开劳务*,这种行为就是偷税行为或者是帮他人偷税的行为,同样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劳务人员的工资由劳务公司以现金返还的方式委托劳务用工企业代为发放,或由用工单位直接用现金发放。
  这种情况主要是劳务公司名义上属于劳务派遣行为,而实际上是用工单位直接使用劳务工,做法上一般是用工单位直接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方法上有劳务公司通过先进返还的方式交由用工单位发放劳动者工资,成为代发工资,还有就是直接从用工单位应支付的劳务费中扣除用工人员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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