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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普通*丢失的罚款标准,根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依照上述规定,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如下:
(一)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每组处一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二)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的,每组处二百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三)情节严重的,每组处一千元罚款,罚款合计最高不超过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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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丢失专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的规定,处于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视情况对丢失专用*的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领购专用*。纳税人遗失*应向税务机关提供书面报告和有关部门证明*遗失的材料、《*领购簿》、《*遗失报告表》。
经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在《*遗失报告表》上签署意见后,应在本市报刊或者其他媒体上进行公告,待纳税人公告声明作废后,使用*的单位和个人丢失*,一律于*丢失当日或次日(节假日顺延)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公告声明作废。
*内容一般包括:票头、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银行开户账号、商(产)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以及大小写金额、经手人、单位印章、开票日期等。实行*的单位所使用的*专用*还应有税种、税率、税额等内容。
1993年1月1日全国实行统一*后,*联必须套印:“*监制章”,统一后的“*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形,规管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0.1厘米,内环加一细线。
上环刻制“全国统一*监制章”字样,下环刻有“税务局监制”字样,中间刻制监制税务机关所在地省(市、区)、市(县)的全称或简称,字体为正楷,印色为大红色,套印在*联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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