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违纪违法如何处理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4 2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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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0:1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司及其员工集体权益,规范对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处理,防范工作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惩处营私舞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结合实际管理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员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定义及处理。

第三条监察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员工严重违规违纪行为的调查处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述公司员工,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由公司直接管理的人员。

第二章严重违规违纪定义

第五条泄密

泄密是指擅自将规定的公司密级文件信息,通过书信、网络、传真、电话等任何形式泄露给公司内部无权知悉员工或公司外部人员、组织的行为。

第六条受贿

受贿是指利用职务便利或地位影响,以任何形式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在公司范围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七条分拆合同

分拆合同是指无实际必要,或未向上级分管领导如实汇报批准,故意降低审批权限,对公司范围内同一事项签署两个(含)以上合同的行为。

第八条越权

越权是指对个人规定权限以外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决定,或对下属规定权限以内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干预的行为。

第九条不履行职责

不履行职责是指个人对规定权限以内的经营管理活动怠于履行或不予履行管理义务,未对职责范围内工作及时决策、反应及推诿工作的行为。

第十条严重的执行力缺失严重的执行力缺失是指个人对领受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怠于执行,造成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完成,或未按规定时间完成,且未在规定时限前向上级领导申请延期的行为。

第十一条职责范围重大工作失误

职责范围重大工作失误是指个人由于玩忽职守或责任心缺乏等原因造成的重大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公司招标管理、合同管理、采购管理、完工结算审计制度及相关补充规定的实质性内容和流程的

行为。

第十三条其它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给公司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十四条违反办公环境、办公秩序管理制度,破坏办公场所环境,乱扔杂物,随地随意堆放物品等行为。

第三章严重违规违纪的处理

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和第六款的规定,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员工给予开除的处分,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十六条对于情节显著轻微,积极挽回损失或赔偿损失的,经董事会批准,可以从轻处罚,具体处分如下:(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通报批评;

(四)处于相当于当月工资10-20%的罚金;

(五)降薪10-20%,并在部门(或单位)内部通报;

(六)降职并降薪20-50%,并公司范围内通报。

第十七条因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被监察与审计委员会立项调查的,调查期间一律暂缓晋升职务职级。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监察与审计委员会负责解释,公司其它相关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条本办法经工会决议通过,董事会*批准发布之日起施行。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0:18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以殴打、体罚、非法拘禁等方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二)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扣压、销毁举报信件,或者向被举报人透露举报情况的;

(三)违反规定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摊派或者收取财物的;

(四)妨碍执行公务或者违反规定干预执行公务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0:19

1. 接受组织调查后,一般会被双开,开除公职、开除党籍,退回到人民群众之中。当然别人不会管人民群众乐不乐意接受。
2. 随着案件调查的进一步深入,会根据违法违纪造成的后果、贪污的金额大小决定是否移交司法机关,走法律审判程序。在审判程序中,一般由*担任公诉人,*会根据*提交的犯罪证据对其进行宣判,一般只涉及经济案件的话会判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出了人民官司的话就会判死缓或死刑。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1 10:19

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规,会依据实际情况,做出以下处理: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违反国家的民族宗教*,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五)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六)非法出境,或者违反规定滞留境外不归的;

(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八)其他违反*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开除处分;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属于不明*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三)拒不执行机关的交流决定的;

(四)拒不执行人民*对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监察机关、审计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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