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权协调处理和全权处理的区别?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4:12

我来回答

1个回答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4-25 15:42

“全权处理”即为有的、完全的处置事务或财物的权力。
包括:
1、代表委托人向相关部门了解案情、维护其合法权益;
2、代表委托人收集相关证据,向相关部门提出请求;
3、代表委托人向相关部门陈述事实和理由,出示证据;
4、代表委托人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签收法律文书、代为签署和解协议、有关文书等;
5、代表委托人代理执行。
协调处理:是协商,商量,兼顾各方利益,得出的一个解决办法。

协调就是协商双方能同意的就叫协调
1,沟通协调方法。在管理过程中出现的矛盾或失调,有不少是因为信息沟通不畅或受阻,或信息传递中出现某种干扰而产生的。秘书虽不具有解决问题的强制权力和支配权力,但具有新体枢纽的优势,只要通过及时传递真实全面的信息,促进彼此相互沟通,消除隔阂或误会,矛盾或失调问题就能得到解决,使其恢复协调状态
2,变通协调方法。有时在非原则问题上各方各执一词,使矛盾激化,引起失调,秘书可采取变通协调方法。具体应注意:一要肯定有关各方所坚持的看法和观点中的合理部分,淡化各方的对立情绪,使其心理上得到满足。二要避开差异之处,提出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调方法,强化各方的认同感。三要强调变通协调方法对各方都有利,事业的整体利益更需要各方的协调配合,由此促进各方接受变通协调方法。
3,融合协调方法。对于因局部的权利冲突和利益冲突而引起的各方在整体配合上的失调,可采用融合协调方法。协调此类问题应注意:一要从失调问题中的相关因素入手,将其中的共同之处、相容之处与差异之处、对立之处分开。二要强调整体目标、整体利益的重要性,使各方都充分认识到配合失调对整体是极为不利的。三要在各方相同、相近或相容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各方都可以接受的协调方案,对差异之处以有关*法规为依据,采取灵活的折中的方法加以处理。

声明声明:本网页内容为用户发布,旨在传播知识,不代表本网认同其观点,若有侵权等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处理。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