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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
二土地界址、面积等;
三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
四土地用途;
五使用期限;
六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生效不需要登记只需要以合法有效的建设用地使用合同为前提需要登记方能生效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的物权法对其条款有所修改物权法草案修改稿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有的代表提出这一条同其他类似条款相比较需要补充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何时设立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这一条中增加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一句修改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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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