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5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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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13:54
南宁市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条件如下: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 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职工家庭,夫妻一方或双方及其直系亲属患重病治疗,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3、无自有住房,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
上述3种情形提取时账户应保留一定余额,其余情形作销户处理,账户不保留余额。
非房屋类:
1、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4、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5、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6、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7、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8、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提取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根据不同情形,还需提供一下材料:
房屋类材料:
一、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原件);
5.契税*(原件、复印件);
6.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原件、复印件);
7.《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备案时间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二、购买在建集资房、在建市场运作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原件、复印件);
5.预付款收据或购房*(原件、复印件);
6.*房产或房改部门出具的资格认购(准购)证明(原件、复印件)。
如是购买单位腾空房、已竣工集资房的:1至5项不变,第6项改为《出售国有住房核定产权通知书》或《公有住房出售评估表》(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预付款收据或购房*时间起一年内。
三、购买二手房或拍卖房屋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5.契税*(原件、复印件);
6.存量房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契约(原件、复印件);购拍卖房屋的,提供*拍卖文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所有权证登记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四、购买危旧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原拆迁合同或协议(原件、复印件;非危旧房改造户或非拆迁户免提供);
5.新购改造房或拆迁安置房合同(原件、复印件);
6.区直房改办或南宁市房产部门出具的购买资格确认书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原件、复印件);
7.补缴房款收据或*(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补缴房款收据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证明》或取得资格确认书时间起一年内。一次性提取,过期不再补提。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原件、复印件);
5. 土地证(原件、复印件);
6.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原件、复印件);
如属农村宅基地建房,提供:乡镇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宅基地使用批复和准建(准翻建)证明。
受理时限:以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房开工证起两年内。可每年提取一次,过期不再补提。
六、偿还购(建)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借款合同(原件、复印件;在我中心贷款的,提供原件);
5.最近三个月正常还款的还款凭证(须银行会计柜台或个贷部打印并盖章,三个月均为无欠款无罚息,收原件);如有部分提前还贷或结清贷款行为的,还须打印部分提前还款凭证或结清贷款凭证(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可每年或每隔几年提取一次,直至贷款本息全部结清起一年内;
第一次提取需自行还贷款满一年(含一年)以上,以后每年度最多可提取一次。
七、租赁住房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婚姻证明(原件、复印件)
5.户口本(原件、复印件);
6.家庭收入证明(收原件)
7.房屋租赁合同(原件、复印件);
8.租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收原件);
9.《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房产局出具)(原件、复印件);
10.支付1年(含)以上房租的完税凭证(原件、复印件);
11.缴交1年(含)以上租金*(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每年可提取1次。应自*日期起一年内办理提取手续。
八、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条件: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构件,工程一次费用在该建筑物同类结构新建造价的25%以上。)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有资质的土建设计部门的大修方案(收原件);
5.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
6.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危房鉴定达C、D级)(原件、复印件);
7.有资质的土建施工单位的大修施工预算书和施工合同(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时间起2年内。
非房屋类
一、离、退休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退休证或劳动、人事、社保等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复印件)。
二、出境定居的,提供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与原单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
5.派出所的户口注销证明或移民签证或当地居住证(原件、复印件)。
三、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或失业证(原件、复印件);
5.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原件、复印件)。
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二年后没有建立新的劳动、人事关系,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无联名卡的,提供缴存人收款银行账户);
4.失业证或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有关文件(原件、复印件);
属封存户的,第4项改为提供《职工住房公积金封存登记手册》(原件),封存户及原单位已注销、破产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不需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五、到南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辖区外工作但未离开广西的(办理转移手续),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属解聘后又找到新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原件、复印件);
5、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
六、到广西住房公积金管理辖区外工作的(可办理转移手续也可销户提取),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属调动或任命的,提供劳动、人事部门的调令或任命书(原件、复印件);属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在外省找到新工作单位的,提供解聘(辞职)书及新单位录(聘)用书(原件、复印件);
5.办理转移手续的提供接收单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开户银行名称和转账账户证明(收原件);办理销户提取的,提供新劳动合同,工作所在地的住房公积金缴交证明或缴交养老、医疗等保险证明(原件、复印件)。
七、缴存人死亡的,提供:
1.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填写《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表》,并由缴存单位签署意见盖章。
2.缴存人、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死亡证明(指死亡通知书或火化证明或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或被宣告失踪证明(原件、复印件);
4.证明住房公积金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复印件)。
提取要求:属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都要到场办理并签字按手印。如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法到场办理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八、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在岗职工不销户),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如因原单位已注销、破产或本人已辞职,未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需提供本人银行账号及具体的开户银行名称);
4.南宁市(含六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济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
5.低保金银行领取存折(原件、复印件);
6.同一低保户中缴存人直系亲属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需提供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缴存人直系亲属的身份证件(原件、复印件)。
受理时限:可在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期间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九、职工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困难的,提供: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
5.住院收费收据(原件、复印件);
6.家庭收入证明(原件);
7.家庭成员患病的,需提患者的身份证件,并提供患者与缴存人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户口本或由户籍所在地*机关开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文件等)。
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2 13:54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户口迁出本市的;
(八)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不在本市就业且离开本市的;
(九)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十)职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一)职工因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发生劳动社保部门规定的特殊病症,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