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7-13 04: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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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7-18 02:44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对于此类包办婚姻,法律赋予了撤销权。若受害者是被包办或买卖婚姻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申请撤销。
若受胁迫一方应在婚姻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撤销请求,恢复人身自由后的一年内同样适用。然而,如果超出了这些期限,会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如果双方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或者尽管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但并未建立夫妻感情,通常会准予离婚。对于包办婚姻的第三方,如暴力干涉婚姻自由且情节严重,可能触犯刑法,会受到刑事处罚。
1984年最高人民的《意见》进一步规定,父母或他人违背双方意愿强制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如婚后双方感情未建立,一方坚决要求离婚,会予以离婚许可。同时,包办买卖婚姻导致的夫妻感情破裂,即使共同生活多年,只要确无夫妻感情,也会判决离婚。
在财产分割方面,1984年《意见》指出,包办买卖婚姻所获财物,在离婚时原则上会被依法收缴。但这并不绝对,特殊情况下可能会有变通处理。总的来说,对于包办婚姻,法律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救济途径和处理原则。
包办婚姻指的是第三者(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主的原则,包办他人婚姻的行为,又称不自主婚,即并非由结婚者来决定的婚姻。这种行为是对婚姻自由的严重干涉与破坏,在中国,为和婚姻法所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