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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二三四
案例为:陈某将自己的电脑借与王某使用,同年王某将该电脑以市场价卖予张某,张某在买该电脑时并不知道该电脑不为王某所有,陈某在得知这一情形后告知张某,该电脑为其所有,并要求张某将电脑还给他,张某不同意,两人因此发生纠纷,遂诉至,根据张某的要求追加王某为第三人。
问题:该电脑买卖合同的效力如何,本案应如何处理。
分析:现在根据物权法的善意取得制度,电脑归张某所有,理由为张某以市场价买入,不知底情和已经交付,我国合同属于债权,善意取得制度属于法定,而非意定,而就这个合同而言,根据前后文陈某只起诉要求返还电脑,不涉及撤销合同,所以这个合同仍然应该是有效力的,本案会判决陈某要求返还电脑的诉讼请求,告知其另行起诉。
热心网友
1、甲父与乙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因为甲父仅仅是甲所有房屋的管理人,私自处置房屋事先既未得到甲授权,事后也没有得到甲的追认,况且甲已经表示坚决反对。2、不需要。合同无效,就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3、乙可以要求甲父退还已付房款并承担乙为此支付的合理费用。甲父对乙所损失部分房屋装修、搬家等费用应赔偿,但对乙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无需赔偿。
热心网友
(1)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即甲父没有处分权处分了甲的房产,因事后未获得甲的追认或取得处分权,故该合同未生效(2)甲父最终不能交房,不是因为甲父过失不履行,而是因为合同未生效不得履行;甲父不应承担违约责任,而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3)乙可以对甲父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甲父应对乙房屋装修、搬家等信赖利益损失予以赔偿,而房价上涨的损失不属于赔偿范围。(因为房价上涨是市场价格波动的结果,不能列入预见利益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