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外包管理办法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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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23:1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风险资产催收外包行为,提高催收绩效,优化风险资产结构,依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规定,以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包风险管理办法》(2019年版)等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催收外包,是指将个人贷款催收工作委托给银行以外的催收外包服务商管理,包括催收服务公司、律师事务所等。

第三条 催收外包费用支付结算必须符合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要求。

第二章 催收外包条件

第四条 原则上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可将催收工作委托给催收外包服务商:

(一)个人贷款风险资产五级分类进入“关注类”及以上(关注、次级、可疑、损失、已核销)的授信账户,或判断属于高风险账户,有必要委外催收的风险资产。

(二)拟委托的催收外包服务商在某一催收领域具有技术、人员、经验等专业优势,符合我行资产保全、信息保护等相关制度要求。

第五条 催收外包需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根据催收回款率测算催收外包成本产出比时,催收外包的回收率预测除考虑该催收外包服务商以往业绩水平外,还应该参考同业市场回收率的平均水平对其进行调整。

第六条 催收外包只是将个人贷款风险资产催收工作交由催收外包服务商协助,经办行仍需对委托催收的风险资产加强管理并对其资产质量承担最终责任。

第三章 催收外包服务商基本资质要求

第七条 合格的催收外包服务商基本资质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进行有效的工商税务登记,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且有能力提供相应服务的法人且成立时间不低于三年(含)以上的,且具有两年以上的催收实务操作经验。

(二)注册资金不少于人民币一百万元或等值外币。

(三)经营范围需至少包括下列中的一项:个人贷后管理及保全、信贷违约通知、通知提醒服务、信息咨询、信用风险管理、商账风险管理、金融业务流程外包等。

(四)催收外包服务商应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须向我行提供产权证或租赁合同。须自行配备满足我行业务需要的各类办公必须设备、须配备催收业务所需的电子设备和催收系统,操作系统应具备对呼入呼出电话的录音和记录电子档案的功能。

(五)具有熟悉个人贷款业务知识的常年法律顾问和不少于8名及以上的专职业务人员,须提供法律顾问聘书和律师从业执照影印件,须提供专职业务人员劳动合同、社保部门盖章的社保缴纳证明及*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从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

(六)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或内部控制制度,有效控制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风险和操作风险,具有详细完整的催收工作流程和工作标准。

(七)须在本行业具有良好的业绩和经验,具有在国有银行,或股份制银行,或持有消费金融牌照的消费金融公司提供类似服务项目的成功案例。

(八)催收外包服务商及其主要控制人/股东近二年内未发生过恶性催收被监管部门通报、处罚或被媒体曝光事件,并须提供相关承诺。

(九)催收外包服务商须能满足向我行客户提供优质服务的基本要求,并愿意接受我行的持续管理、业务辅导、专项培训、绩效监督。

(十)催收外包服务商应设置符合我行要求的应急预案,须与我行应急预案管理要求相适应,该预案须有效防范或缓释因突发状况造成的潜在风险。

第四章 催收外包实施流程

第八条 总行负责总行层面合作的催收外包服务商统一采购。一级分行负责辖内催收外包服务商统一采购,一级分行不得转授权经办行。

第九条 总行、一级分行的集中采购部门按照我行采购管理办法等相关采购规章制度实施采购工作,分行采购工作完成后将催收外包公司清单报备总行业务条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签订委托外包协议

总行或一级分行开展催收外包的,在外包项目采购结束后,应尽快与服务商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外包项目禁止分包、转包或变相转包。

第十一条 催收外包合同或协议中应要求催收外包服务商承诺以下事项:

(一)定期通报外包活动的有关事项。

(二)及时通报外包活动的突发性事件。

(三)配合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

(四)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当客户信息不安全或客户权利受到影响时,我行能够随时终止外包合同。

(五)不得超出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内容擅自开展活动,不得以我行的名义开展活动。

(六)其他应该承诺的事项。

(七)费用支付原则及支付方式,需确保催收外包服务费用列支科目及支付方式符合我行财务会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总分行应依照《中国银行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包风险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针对该外包业务的应急预案,应对和解决外包流程中的突发事件,确保该业务正常执行。

第五章 催收外包工作原则

第十三条 合法合规原则

催收外包服务商必须保证所采取催收手段的合法合规,不得以违法、违规及不道德的方式催收,同时在催收过程中不得以中国银行名义开展催收、不得有任何有损中国银行形象和声誉的言语、行为。

第十四条 合同单方终止权原则

催收外包服务商对客户进行催收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客户投诉及媒体曝光引发声誉风险,或存在其他损害银行和客户合法权益行为的,我行有权随时单方终止外包合作。

第十五条 业务决策权保留原则

催收过程中如出现以下(但不限于)特别事件必须由我行事先书面授权同意:

(一)欠款人申请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减免滞纳金、减免利息、以物抵债、抵质押物处置、开展债务重组等。

(二)代银行起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参与、接受*调解,提起反诉、撤诉、上诉等事项。

(三)其他可能导致我行债权损失或权益变更的事项。

第十六条 工作交接原则

(一)我行应依据催收外包合同或协议中明确的委托催收范围,并结合欠款人资产的实际状况,确定需要外包催收的欠款人账户,提供必要的客户资料,同时办理书面交接登记手续。

(二)催收工作结束后,催收外包服务商应将相应资料如催收记录、函件存根、签收回执等资料移交我行妥善保存备查至少保存三年。

第十七条 资料保密原则

经办行对客户资料的提供、收回应安排专人负责,并做好人员备案登记,人员变动前做好交接手续。客户资料应坚持最少够用原则,采取加密移动存储介质等方式对外提供,有条件的分行应采取数据接口等科技手段加强客户资料的保密管理。

催收外包服务商应严格按照催收外包合同或协议,履行对客户资料的保密责任,同时我行应建立催收外包服务商对客户资料的保密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的管理机制:

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14 23:18

别说一线岗位,银行很多内部的比如说档案员、驾驶员、守押岗位都已经外包了。此外大堂、催收、法律、诉讼,甚至POS机具维护,甚至信贷收单都外包了。

为何这么做?

第一是节省成本。
外包,就是把这些相对不重要的岗位包给第三方公司,第三方公司派遣自己的雇员来代替银行正式签约员工工作。银行按月结算给第三方,第三方再剔除管理费、税金、五险一后支付给具体的外包岗位人员。

银行签约人员收入与福利肯定要比外包人员多一些,如此操作,银行少支出部分又节省了管理成本。第三方公司也能从外包人员头上多少搜刮些,双赢啊😡

第二是回避责任。
只要进行人员管理就有责任。这么一半人少了,银行各级管理者的责任降低了。

出了任何问题,简单将外包人员遣送回第三方公司就什么事都省了。

第三是规避风险
银行工作存在众多潜在风险。而很多事不好给内部员工做,比如银行催收,给员工做就得监督,是否内外勾结,冲销费用,减免利息啊,真很麻烦。给外包第三方公司,按照既定规则执行,就结束了。

所以...

不过,当银行也开始这么节省成本,让外包人员面对客户,估计外包人员心中也是愤怒的,同工不同酬,谁会创造性劳动?

损失的,嗯,其实还是银行自己。

且看着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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