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7: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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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8 04:53
摘要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转递党员组织关系,应按照下列原则办理:(1)离退休干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和工人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安置地的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咨询记录 · 回答于2021-12-25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移规定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转递党员组织关系,应按照下列原则办理:(1)离退休干部的党员组织关系一般保留在原单位,可单独组建党支部。(2)就地安置的退休工人和退职干部、工人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一般应转到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3)易地安置的离退休、退职干部和工人党员,其党员组织关系应转到接收安置地的街道、乡镇或村党组织。(4)离退休干部、工人党员因看病、探望子女和亲属,外出时间超过6个月以上的,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给他们开具党员证明信,所到单位或地区的党组织应接收并安排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5)干部、工人党员离休、退休、退职后,又受聘到另一单位工作,如时间在半年以上,应将其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新的工作单位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