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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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17 18:33
目前,各种互联网产品已经进入了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大家应该都发现了,我们经常被要求勾选一个“用户协议”,以表示自己已经了解并同意相关的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大量用户根本没有仔细看过其中的条款,不了解自己拥有什么权利和需要承担怎么样的义务,那么这个协议有法律效力吗?
《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中的条款给出了明确的定义:“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由于合同条款制定的时候是没有经过双方协商的,所以《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特别作出了以下规定,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因此,只要一份用户协议符合《合同法》中对于格式合同的要求,而且不存在其他法定无效的情形,那么在原则上基本可以认为它具备法律效力。
那么有用户协议,企业就能“为所欲为”吗?
并不是的,这个时候有一个操作,叫做“主张合同无效”。
《合同法》对于格式合同条款的无效判定,在第四十条中给出了自己的解释:“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此外在国家工商行政总局颁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也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合同格式条款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平原则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采用显著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不得以合同格式条款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也就是说,虽然这些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没有协商就制定出来了,用户也在各种原因下自愿签署了,但如果企业想要依靠这样的协议文件免除自己理应担负的责任,加重用户需要承担的责任,这都是行不通的。在合同条款中存在明显的不平等、不合理之时,用户是有权主张合同文件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