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农村动迁补偿条例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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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9-01 05:10

  现在动迁哪有什么具体标准,如果你势力大得到的补偿就可能多,没钱没权你就好好和动迁办好态度协商..按他们说出来的规化出来的就是标准。(否则你有拿命来抗争讨说法是一种标准)最近沈阳对动迁方面有个新通知你可以参考一下---和谐社会吗?
  沈阳市**文件
  沈政办发[2010]98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沈政办发[2010]98号)

  各区、县(市)*,市*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城市建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把城市拆迁改造的过程变成广大群众生活环境条件进一步改善的过程,实现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经市*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行拆迁实物安置

  (一)就地就近安置。

  凡具备就地就近安置条件的拆迁项目,安置房屋由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或有关单位根据土地规划组织建设。安置房屋建设以中小户型为主,原则上最小建筑面积不低于45平方米,最大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由被拆迁居民签订安置协议时选择。实际安置面积与被拆迁居民选择面积有差异的,按实际面积安置。

  被拆迁居民由多层(含平房)安置到高层的,根据安置房屋不同类型,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10%-20%给予改善面积;由高层安置到高层或由多层(含平房)安置到多层的,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5%计算。安置房屋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1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

  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享受《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令〔2004〕第31号)规定的面积补贴*,面积补贴金额从被拆迁居民应结算房款中扣除。

  (二)异地安置。

  凡不具备就地就近安置条件的拆迁项目,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异地安置房屋,原则上按所在的补偿区域补偿面积。补偿区域每降一类,改善面积增加10%。安置房屋还原面积及改善面积不收取费用,超过还原面积与改善面积之和的部分,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如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低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按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结算,如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价格高于安置房屋市场价格,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15平方米以上的,按安置房屋市场价格结算,其他*与就地就近安置相同。

  异地安置房屋,由拆迁项目所在地区或单位选择合适地块组织建设,也可通过团购存量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予以安置。

  (三)非住宅拆迁安置。

  拆迁非住宅房屋,规划条件允许的,就地就近安置,规划条件不允许的,可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根据市场评估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产权调换的差价。受环境保护、产业发展规划等条件*不能实物安置的,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

  (四)安置房屋建设。

  用于拆迁安置的房屋,应优先规划、优先审批、优先建设。有关地区或单位要提前介入,与土地规划等相关部门制定并落实安置房屋规划建设方案,确保被拆迁人按协议约定期限得到及时安置。安置房屋建设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户型规范和建设标准。

  二、实行拆迁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实施货币补偿的,补偿标准在被拆迁房屋市场评估价格基础上上浮20%-30%。具体比例由有关地区或单位根据拆迁项目所处区位、被拆迁房屋不同户型等实际情况确定。

  三、奖励及补助标准

  (一)搬迁奖励。

  拆迁住宅房屋,根据房屋所处不同区位,搬迁奖励每平方米300-500元,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奖励金额不低于1万元。首次拆迁期限(市政基础设施项目1个月,其他项目3个月),前15日或1个月内搬迁的,全额奖励,后15日或2个月内搬迁的,奖励金额70%,超过首次拆迁期限未搬迁的,不予奖励。因拆迁资金短缺等属于拆迁人责任,造成被拆迁居民首次拆迁期限内未能搬迁的除外。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临时安置补助费18元/平方米,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计算,每户每月最低6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被拆迁居民选择实物安置的,临时过渡期限按协议约定为准,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就地就近或异地建设安置房屋,要先行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每6个月支付1次。被拆迁居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4个月。

  (三)搬家补助费。

  拆迁住宅房屋,搬家补助费每户一次性支付800元。

  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标准,根据市场变化情况,由市*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

  四、规范拆迁补偿安置

  实施拆迁补偿安置,必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做到阳光拆迁、和谐拆迁。有关地区或单位要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涉及的法规*、工作程序、补偿安置方案、评估价格、补偿结果等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拆迁项目结束后,由审计部门对拆迁补偿及相关费用实施审计。

  五、推进现有项目收尾工作

  在*调整过渡期间内,有关地区和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积极推进现有项目拆迁收尾工作。有关部门要依法履行职权,协助推进此项工作。

  六、维护拆迁信访稳定

  有关地区、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要求,全力维护拆迁信访稳定,务必坚持依法拆迁,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要尊重被拆迁居民选择意愿,实物安置与货币补偿并重,确保安置及时、补偿到位,严禁拖欠拆迁补偿款。实施信访稳定风险评估,对未经信访稳定风险评估或群众意见较大的项目,不得颁发拆迁许可证。要严格控制行政强制拆迁数量,程序不合法、补偿不到位、被拆迁居民居住条件未得到保障及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不得实施强制搬迁。要按照区域负责制的要求,加大拆迁信访案件处理力度,确保*过渡期间信访稳定。

  七、做好*对接工作

  本通知发布施行之日前,已实施的拆迁项目,执行原补偿安置*;本通知发布施行之日后,新批准的拆迁项目,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补偿安置*。本通知未涉及的补偿安置*,仍按原补偿安置*执行,确保新旧*平稳对接。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沈北新区、苏家屯区、新民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拆迁补偿、搬迁奖励及拆迁补助标准,报市*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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