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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按税法规定,担保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假如当期计提债务担保的预计负债 100
那该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100
那该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账面价值-未来期间按照税法规定的可予税前抵扣的金额
=100-0=100(按税法规定,担保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计税基础=账面价值 未形成暂时性差异 因此不形成递延。
不知道这样解释是否满意。
热心网友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的规定,
企业必须判断企业是否存在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商业承兑汇票背书转让或贴现等并判断是否存在确认为预计负债的条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必须确认为预计负债。
税法上不确认预计负债,只有在该部分损失实际发生并与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相关时才能税前扣除,因此该项预计负债的计税基础是0.在企业确认预计负债时就会产生递延税款资产,待该部分预计损失实际发生时,再抵减实际发生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税法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各项其他支出不得税前扣除,因此企业发生的不收取被担保方担保费用的对外担保损失不允许税前扣除,因此该损失为永久性差异。
热心网友
先看税法
对外担保产生的担保损失 要看担保是否“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如果是无关的担保,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贵公司承担的损失,不得申报扣除。
不知道你这种担保是不是无关担保
如果是无关担保,那肯定是永久性差异了,不会产生递延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