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有那些变动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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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4 06:29

  新企业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1、纳税人方面。原税法将纳税人分为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区别对待,使外资企业享有“超国民待遇”。新税法不再区分内资、外资企业,统一规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将纳税人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分别规定其纳税义务,即居民企业应就其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只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纳税。为了防范企业避税,对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也认定为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还应当就其取得的与其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所得纳税。为此,实施条例还对“实际管理机构”的*含义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对非居民企业所设立的“机构、场所”的*含义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即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工厂等,并明确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和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2、税率方面。原税法对内外资企业分别规定不同的税率。内资企业税率一般为33%,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两档照顾税率;外资企业税率为30%,并有3%的地方所得税率,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率统一为25%,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新税法还对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新税法税率的确定一方面考虑到原税法税率档次过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有必要统一税率,另一方面考虑到对内资企业要减轻税负,对外资企业也要尽可能少增加税负,同时要将财政减收控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还要考虑国际上尤其是周边国家(地区)的税率水平。

  3、应税所得的确定方面。实施条例进一步规定,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以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实施条例还明确了企业取得的各种形式收入的概念,以及收入实现的确认方法。

  4、税前扣除方面。新税法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前扣除*。第一,工资薪金支出,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制度,而对外资企业采取据实扣除制度,新税法统一采用据实扣除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放宽了对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的*;第二,工资附加费,原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新税法考虑到计税工资已经放开,故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相应提高了扣除额,并且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三,业务招待费,原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扣除的*,对外资企业则没有*。新税法统一规定,除*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第五,捐赠支出,原税法对内资企业限定在年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扣除,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新税法统一扣除比例并且提高到企业年利润总额12%以内,对绝大多数企业来说,这种扣除水平实际上等同于公益性捐赠金额可得到100%的扣除优惠,从而鼓励企业进行公益性捐赠,也符合国际通行做法;第六,研发费用,原税法对于研发费用的扣除区分两种情况,即对当年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当年发生的研发费用只可据实扣除,增长幅度10%以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追加扣除,新税法则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均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以此来激励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发,提高科技竞争力。除上述各项之外,新税法对企业实际发生的有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和存货等方面的支出扣除也做了统一的规定。

  5、税收优惠方面。第一,在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第二,保留对基础设施投资、农林牧渔业的税收优惠*;第三,对劳服、福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来替代;第四,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第五,对原享受法定税收优惠的企业实行过渡措施,即对新税法公布之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在新税法实行五年内,逐步过渡到新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新税法施行后可以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新税法施行年度起计算;第六,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同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即对上述两类企业实施过渡性优惠。

  6、征收管理方面。新税法在肯定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执行的基础上,对纳税方式和纳税调整作了补充规定。对于前者,原税法规定内资企业以经济核算的单位为纳税人就地纳税,外资企业则实行总机构汇总纳税,新税法统一了纳税方式,居民企业以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对于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汇总于其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可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纳税;对于后者,新税法旨在打击日益严重的避税现象,采取有效手段防范各种避税行为,为此,新税法一方面对防止关联方转让定价作明确规定,相对于旧税法,增加的内容有:交易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一切业务往来、税务机关和关联企业间的预约定价安排、强化关联企业报送关联业务往来报表的义务等等,另一方面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和对补征税款加收利息等条款。总之,新税法体现了“五个统一”和“两个过渡”。“五个统一”即“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统一并适当降低企业所得税率;统一并规范税前扣除*;统一税收优惠*;统一并规范税收征管要求”。“两个过渡”即“对新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老企业,给予过渡性照顾;对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过渡性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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