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飞机充电宝携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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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一四年吧月吧日,民航局首次专门针对民航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发出公告,今后在乘坐飞机时,仅可携带额定能量在一陆0wh(瓦特小时)以内的充电宝,未标明数值的
一律禁止携带;充电宝禁止托运。
目前市面上常见的充电宝容量大多在三000到一5000毫安之间,个别充电宝容量为二0000毫安,且大多数充电宝标示的电压在三至5伏之间。根据额定能量值的公式,二0000毫安的充电宝在电压为5伏的条件下,额定能量值为一00wh,正好达到不用民航公司批准就可携带的容量上限。
如果充电宝上标记有电压(v)和容量安培小时(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v×ah。
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ah)时,可将该数值除以一000得到安培小时(ah)。
充电宝只要额定能量值符合要求,就可以办理手续,跟电池容量是几万毫安都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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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关于携带锂电池的规定
1、携带的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允许超过160Wh,超过160Wh的应通过危险货物手续进行运输。
2、内含锂离子电池的设备(如手提电脑、照相机、便携式摄像机等),应按如下规则携带运输:
(1)可放置在托运行李及随身行李中携带。
(2)应有防止意外启动的措施。
(3)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4)额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随设备锂离子电池,应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
3、备用锂离子电池,应按如下规则携带运输:
(1)只可放置在随身行李中携带。
(2)应单个做好保护以防短路,可将备用电池放置于原厂零售包装中或对电极进行绝缘处理——例如将暴露的电极用胶布粘住、将电池单独装在在塑料带或保护袋中。
(3)单个锂离子电池额定能量不应超过100Wh。
(4)经运营人(航空公司)批准,可携带额定能量在100Wh(不含)至160Wh(含)的备用锂离子电池,但不能超过2块。
【备注:瓦特小时=伏特(V)×安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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