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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人之家是亲情,彼此要和睦相处,是国人的传统,和谐也是社会的要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不能男尊女卑,家庭成员间都有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在不违反法律、社会公俗良序的情况下,不得对他人加以*或干涉。家人之间有抚养(扶养)、赡养的义务,家人之间,年老、患病不得*或歧视。
《婚姻法》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女关系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