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2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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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0:41
1、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2、内容
(1)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如其种类、性质、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2)对货物的要求。根据合同进行描述。
(3)对运输的要求。
(4)对单据的要求,即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及其它有关单证。
(5)特殊要求。
(6)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7)国外来证大多数均加注:“除另有规定外,本证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即国际商会600号出版物 (《ucp600》)办理。”
(8)银行间电汇索偿条款(t/t reimbursement clause)。
3、收付的一般程序
(1)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填写开证申请书并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证。
(2)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受益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通知行。
(3)通知行核对印鉴无误后,将信用证交受益人。
(4)受益人审核信用证内容与合同规定相符后,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备妥单据并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议付行议付。
(5)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把货款垫付给受益人。
(6)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或其特定的付款行索偿。
(7)开证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
(8)开证行通知开证人付款赎单。
扩展资料:
类型
1、依信用证是否附有单据可分为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和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在国际贸易中主要使用跟单信用证,光票信用证通常用于总公司与分公司间的结算。
2、按开证行承担的付款责任,可分为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L/C)和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L/C),信用证必须表明是否可撤销,如未表明,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按信用证上是否有另一家银行的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C)和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C)。
4、按付款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Payment L/C)、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和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
5、按信用证是否可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和不可转让信用证(Untransferable L/C)
6、根据信用证金额能使用的次数,分为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和非循环信用证(Non-revolving L/C)。
其中循环信用证又可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around Time)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around Value),它又分为三种:自动式循环信用证、半自动式循环信用证、非自动式循环信用证。
7、背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Credit),又称为转开信用证、桥式信用证、从属信用证、补偿信用证,是指中间商受到进口商的信用证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它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立一张内容相似的新证给另一受益人,这种信用证就是背对背信用证。
8、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进出口双方相互向对方开出信用证进行结算的方式。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受益人。
9、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Credit)又称打包放款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以前这一条款多打成红色
使用信用证结算,实际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卖方要求买方开来信用证以后,才会把单据交给付款行,也就是说,只有付款行付款后,买方才能拿到提取货物必须的单据。这种方式在国际货款结算中是十分安全的。一般在初期建立业务关系的公司间会要求必须使用信用证方式结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1:59
信用证是一项文件:
信用证虽以贸易合同为基础,但它一经开立,就成为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种契约。贸易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签订的契约,只对买卖双方有约束力;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契约,开证行和受益人以及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均应受信用证的约束。
但这些银行当事人与贸易合同无关,故不受合同的约束。对此,《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3条明确规定:“信用证与其可能依据的销售合约或其他合约是性质上不同的业务。即使信用证中包含有关于该合约的任何援引,银行也与该合约完全无关,并不受其约束。”
扩展资料:
信用证方式有三个特点:
一是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证不依附于买卖合同,银行在审单时强调的是信用证与基础贸易相分离的书面形式上的认证;
二是信用证方式是纯单据业务(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证是凭单付款,不以货物为准。只要单据相符,开证行就应无条件付款;
三是开证银行负首要付款责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它是银行的一种担保文件,开证银行对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信用证
热心网友 时间:2022-06-22 13:34
1)特点:信用证是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单据。
2)内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对货物的要求,对运输的要求,对单据的要求,特殊要求, 开证行对受益人及汇票持有人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
3)收付的一般程序:进口人在贸易合同中,规定使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进口人向当地银行提出开证申请,请银行开证;开证行根据申请书内容,向出口人开出信用证,并寄交出口人所在地分行或代理行(统称通知行);通知行核对印签无误后,将信用证交与出口人;出口人审核信用证与合同相符后,送备齐各项货运单据,开出汇票,在信用证有效期内,送请当地银行(议付行)议付;议付行按信用证条款审核单据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出口人;议付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寄开证行(付款行)索偿;开证行(付款行)核对单据无误后,付款给议付行;开证行通知进口人付款赎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