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这有一个有关于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一个问题,求大神帮忙解答下!!谢谢,十分急,在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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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王的维权。违约和侵权责任竞合,小王有两种选择,①是违约责任赔偿,小王付钱到张三的餐馆就餐,与张三形成合同关系,小王因食用农药超标的豆芽三鲜汤使身体出现中毒症状,这使张三对小王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所以张三对小王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②侵权责任,小王食用张三出售的三鲜汤导致食物中毒,即张三侵害了小王的身体健康权,依据《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其他法律依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等。
2、监管部门的处理和依据。《食品安全法》第85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对张三进行处罚。
3、张三是从农贸市场购买新鲜食材进行加工出售,因张三出售的三鲜汤中的豆芽农药超标导致小王食物中毒,农药超标是一种产品缺陷,被侵权人小王可以向销售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请求赔偿,若小王只向张三(销售者)主张权利,张三向小王进行赔偿后,应向豆芽的经营者和生产者进行追偿,根据《产品质量法》42、43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张三作为豆芽销售者,从农贸市场通过正规的渠道购买豆芽再进行销售,对豆芽的农药超标是不存在过错的,豆芽的生产者应对农药超标的豆芽造成的人身损害承担最终的赔偿责任。
4.建议: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各项检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及有关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问题比较多,知识水平有限,还是希望能帮到你追问谢谢,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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