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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案号的基本要素为收案年度、*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
收案年度是收案的公历自然年,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代字是案件承办*的简化标识,用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表示。
类型代字是案件类型的简称,用中文汉字表示。
案件编号是收案的次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案号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
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
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
第九条 不同*承办或同一*承办不同类型代字的案件,其编号均应单独编制。
第十条 相同专门审判和类型代字的案件编号,按照案件在同一收案年度内的收案顺序,以顺位自然数编排,但第二款规定情形除外。刑事复核案件的编号以8位自然数为固定长度,由承办*随机确定,且不得依序编制。
第十三条 行政区划发生变更但对应的中级、基层*未作相应调整前,*代字按原行政区划代码编制。中级、基层*因其原适用的第五条第二款所列规则情形发生变化的,*代字按变化后情形应适用的编码规则编制。
第十四条 案件类型的具体划分及其代字,由最高人民*另行制定标准。
第十五条 法律、行*规的制定、修改、废止致使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最高人民*应及时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最高人民*制定、修改、废止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将导致案件类型发生变化的,应同步调整案件类型及其代字标准。
第十六条 具体案件的案号编制,由各级*的立案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