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1 2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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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05-29 12:15
法律分析:低保户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补助的家庭。因为地区发展不平衡,所以每个省市的低保标准也有很大差异。
享受该待遇的家庭主要是以下四类:
1、无经济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村)民;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3、在职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及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后,其家庭人均月收入仍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
4、其他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市低保标准的居(村)民(不包括五保对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法律依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六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城市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燃气)费用以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县级市)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县级市)*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制定,报本级*批准并报上一级*备案后公布执行。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需要提高时,依照前两款的规定重新核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第八条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家庭,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批准其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对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额享受;
(二)对尚有一定收入的城市居民,批准其按照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享受。
县级*民政部门经审查,对不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管理审批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的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管理审批机关以货币形式按月发放;必要时,也可以给付实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