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摘自1989年美国焚烧国旗案(德州诉詹森案),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J.Brennan撰写的判决书。既彰显了法学思维的严谨理性,又呈现如诗意般的简洁美感,堪称经典。
1、宪法第一修正案有一项基本原则:政府不得因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去禁止人们表达这种观念。
2、政府不得强迫人们作出对国旗表达尊重的行为。1943年的“国旗致礼第二案”判决,宪法并不任由各州采取这类行动。
3、杰克逊法官以寥寥数语,表达了我们社会的基本准则:“如果在我们的宪法星空上有任何固定的恒星,那就是在政治、民族、宗教或其他意见领域中,任何官员,不论官职高低,都不得规定正统教条、或强迫公民通过言论或行动来交代其内在信仰”。我们在“胶贴国旗案”中判决,与德州在本案所宣称的同样利益,并不足以支持《误用国旗法》的刑事定罪,去惩罚被告用胶布把和平标记贴在国旗上。
4、我们所反对的并非德州的目标,而是手段。不可否认国旗在我国占据特殊地位,因此,我们并不怀疑政府具有合法利益,去努力“维护国旗作为我们国家的纯洁象征”。然而,政府虽然具有公共利益以鼓励人们去合适对待国旗,但这不表明它可以用刑事法来惩罚那些把焚烧国旗作为政治抗议手段的人们。
5、事实上,我们今天的判决将加强,而非削弱,国旗在我们社会中理当受到尊敬的地位。我们的决定再次肯定了国旗本身最能反映的自由原则,我们容忍类似詹森在本案的批评,乃是我们力量的标志和源泉。维护国旗之特殊地位的合适方法,并非去惩罚那些对国家事务有不同想法的人们,而是去说服他们看到自己的错误。我们惩罚亵渎,并不能使国旗变得神圣,因为如果这么做,我们就淡化了这个令人崇敬的象征所表达的自由。
肯尼迪法官:本案最能显示运用司法权力所经常遇到的困难……尽管象征经常是我们自己制造的,国旗从来表达着美国共享的信念——维持人类精神的法律、和平与自由的信念。本案的决定迫使我们承认坚守这些信念的代价。一项痛苦而又基本的事实是:国旗保护那些蔑视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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