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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的常识

2024-12-14 来源:哗拓教育
民主的常识

民主的常识

文/卓然

  “民主”一词源于古希腊,意为“人民的统治”;作为一种社会制度,肇始于公园前5世纪的古希腊雅典,历时250余年。雅典民主的核心内容是“多数决定”原则,具体的表现,是公民直接参予城邦治理。当时的雅典城邦居民,凡20周岁以上的男性自由民,都有权参加定期举行的公民大会,对城邦公共事务发表意见;大会以多数意见作出决断。作为民主制度最早的探索与实践,雅典民主当然是有缺陷的。其中最大悲剧,是在民主的黄金时代,公民大会通过一个对不信奉雅典宗教和不敬神者治罪的法律,根据这一法律,哲学家阿那克萨哥拉受到审判并被驱逐出境。此后,当时雅典最伟大的哲学家苏格拉底更被公众法庭判处死刑,成为雅典民主的千古污点。这也就是“多数决定”原则的负面效应——多数人暴政。苏格拉底的学生的学生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指出,纯粹的直接民主与暴君专制无多大差别,民主意味着多数人的统治,它预设了多数人意志的正当性,有多数暴政的倾向,对这种统治必须有所钳制。在民主的形式下,多数人的决议剥夺了个人的权利,这在人类后来的民主实践中屡见不鲜。

  在雅典民主肇始的同期,南入地中海、东与希腊隔爱奥尼亚海的意大利半岛南部,罗马人驱逐了国王卢修斯· 塔克文· 苏佩布,结束了王政时代,建立起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共和国。古罗马共和国历时460余年,从意大利第伯河畔的一个城邦,发展成横跨欧亚非的庞大帝国。古罗马共和国是人类历史上最风光旖旎的时代,也是现代文明的摇篮。无论是共和体制、民主政治、宪政法治或分权制衡,还是体育、文化、传媒,现代文明都不难从中找到参照。罗马位于南意大利西边。公园前8世纪后的约250年间,希腊处于全盛时期,由于人口增长,向外大量殖民,新的希腊城邦遍及小亚细亚、北非及南意大利等地中海沿岸,罗马人深受古希腊文明的影响,民主理念继承自古希腊,就制度而言又有创新。相较于雅典的参政民主,古罗马共和国创立的选举民主显然更为成熟。从表面上看,相对于雅典民主,罗马民主的选民与国家政治中心距离变远了,好像是对民主的削弱;其实,由选民选出的精英人物参政,效果比大量普通人参政好得多。这就像法庭上聘请一个专业律师辩护,效果远大于一群门外汉乱糟糟议论一样。古罗马共和国创立的选举制,奠定了人类民主的基本形式。如果说雅典民主确立了多数决定原则,那么,罗马民主则使这个原则更趋于理性,效果更好,适用性更强。通观人类此后的民主实践,基本都是在罗马民主的框架内运行。

  人类进入近代社会,由于生产力发展,人口、幅员扩张,公共事务大量增加,社会治理日益繁复,选举民主得到普遍接受,通过公民选举,遵从多数决定的原则,选出公众代理人参政议政,成为近代民主的基本形式。但选举民主同样存在缺陷。民主是专制的天敌,是克制专制的制度设计,但是选举民主并没有解决克服专制的问题,相反,很多时候成为专制合理化的手段。以近代民主发祥地的欧洲为例,1848年法国路易· 波拿巴通过普选当选为总统。4年后又以  80%的赞成票复辟称帝,从民主走向专制。最极端的例子,是20世纪30年代德国的纳粹统治。1932年,纳粹党魁希特勒通过民主选举上台执政,希特勒上台后,立即废止了民主制,取缔其他合法党派,实行对内一党专制,对外侵略扩张的法西斯主义,给人类造成了史无前例的巨大灾难。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仅有选举民主是远远不够的。仅有选举而没有监督和权力制衡的民主,并不能保证消除专制。有人以希特勒的上台质疑民主的先进性,其实,西特勒上台后的作为,不仅不能证明民主的多余,恰恰证明了选举民主的缺陷和不足。人类要彻底消灭专制,必须不断完善、充实、扩大民主,让民主深入人心,成为一种信念、一种常识、一种生活状态。

  通过长期的实践探索,吸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人类对民主的认识逐渐趋于成熟,在古代雅典“多数决定”的原则和古罗马共和国选举民主的基础上,建立起了现代民主制度。现代民主制度对雅典和罗马民主的发展和创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人权保障。人权概念产生于17世纪,是欧洲文艺复兴运动的产物。此后经启蒙思想家所继承和发展,成为现代民主理论的基石。1948年联合国发布《世界人权宣言》,标志人权成为国际主流社会共识。人权概念的引入,成为现代民主与古典民主、近代民主的分水岭,从根本上回答了民主的目的问题,这就是民主政体的建立,是为了保护全体人民每个人的人权。人权是每一个人与生具有的天然权利,包括人人生而平等,享有不可剥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的这种权利。即使是多数决定,也不得侵犯人的这种权利。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和不可让渡,颠覆了神权、皇权以及任何力量的绝对统治,使多数人暴政或少数人暴政都成为不可能。人权理念赋予了民主更广泛、更深远、更永恒的价值。可以说,人权理念的确立,标志着人类民主思想与实践达到了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二、现代普选制确立。现代普选制与古代、近代普选制的差别,是在选民范围的法律认定上。古代选民局限在贵族、自由民、男性,将女性、奴隶排除在外;近代有的将无产者排除在外,有的将不同信仰、不同民族、不同政见者排除在外。使民主的性质大打折扣。现代普选制在人人生而平等理念的指导下,选举与被选举权不再以性别、民族、信仰、职业、身份、地位、财产拥有状况划分。多数决定原则得到最大化体现,民主的本质得到最大彰显。

  三、 将“多数决定”原则控制于公共事务领域,而不适用于思想、精神生活等个人自由范畴,以及科学、艺术等文化领域。具体到社会生活中,就表现在政治选举和公共事务上票决的多数胜原则。如对各级议员、政务官的选举,以及对重大公共事务的公决。显然,在对任何公共事务人们不可能意见一致的情况下,为了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多数决定是必须也是相对公正的。多数决定适用范围的控制,解决了雅典民主产生苏格拉底悲剧之弊,保证了个人思想、生活免受多数暴政的侵害和科学文化艺术的自由发展。

  四、宪政、法治。宪政是近代产生的一种国家政治制度,是民主的一个方面的内容,其核心,是宪法至上,按照宪法治理国家,一切政党、团体、个人都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任何人都无超越宪法的权力。宪法的精神有两点:(1)保障每个公民生而具有的各种权利;(2)约束政府的权力,禁止它从事任何损害公民权利的活动。宪法是民主协商的国家根本大法,在民主的基础上产生,代表和反映全体公民的基本诉求。因此,宪政本身就是民主政治的宏观反映。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需要通过一系列实体法来落实,这种以保障公民权利为目的,以宪法为规范,以法律为手段的国家治理,就是法治。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制度,需要通过宪法确立,并得到法律的保障。十分明显:只有宪法规定而无法律保障的公民权利只是伪权利;不以民主为基础、不保障公民权利和约束政府权力的宪政只是伪宪政;不切实保障宪法落实、背离宪法精神的法律治理只是伪法治。

  五、三权分立。将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权,三权各自互不统属,独立行使职权,通过权力的相互平行制衡确保民主、宪政的落实。在三权分立制度下,不可能形成绝对的至高无上的专制权力,即不可能有任何政党及个人的绝对领导和独裁。三权分立是民主宪政的重要内涵,是避免希特勒、斯大林式的人物假民主之名行专制之实的制度保障。十分明显:没有三权分立相互制衡、在政党或个人绝对领导下的所谓民主、宪政,也只会是假民主、伪宪政。

  六、党派平等合法化、军队国家化。党派平等合法化,可以保证党派的平等地位,促进党派的新陈代谢,利于党派的平等竞争,给民主选举提供多种选择,利于优胜劣汰。军队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要力量,军队不从属于任何党派,只忠实于国家、服从民主选举产生的政府,有利于维护民主制度和人民的利益,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十分明显:在一个党禁不开放、党派不平等、一党独尊、政治垄断、军队党军化的国家,不可能有真民主、真宪政。

  从人类社会的现代民主实践看,由于历史、文化、习俗及社会发展的差异,各民族国家对民主的践行方式或有不同,但从已有的几种民主体制看,不论是英式民主、美式民主还是北欧式民主,不论总统制、内阁制还是君主立宪制,民主的基本理念和构成要素是共同的,这就是对国家主张人民之自由民主权利,对社会主张个人之自由民主权利;并以人权保障为目的、以自由普选为手段、以多数决定为选择、以宪政法治为平台、以三权分立为制衡、以党派平等促竞争、以军队国家化为保证来实现这种主张。这就是民主的普世性,也是检验民主成熟度的标杆。任何国家任何社会,抛弃以上民主要件任何一项的民主,都不可能做到真正的民主,都可能是伪民主、假民主。

  纵观人类政治史,民主始终是人类的共同追求。作为一种社会治理制度,民主无阶级性而只有阶段性。从古代到现代,民主大致有三个发展阶段,即初级、中级、高级阶段,对应于这三个阶段的,是古代民主、近代民主与现代民主。民主的过程,就是从初级走向高级、从狭隘走向广泛、从局部走向全球、从感性走向理性的过程。人类在追求民主的道路上虽然有曲折、有坎坷、有停滞、甚至有倒退,但总是向前的。因为任何国家任何社会,都是由人民组成。人民是创造历史的力量,民主是人民的自然需求。任何阻挡民主的势力,都是自绝于人民,都将被历史前进的车轮碾得粉碎。

  关于民主,自古以来,从理论到实践,从先贤到后哲,从古希腊到今世界,讨论的著述汗牛充栋,让普通人高山仰止、可望难及,大大限制了民主思想的普及。 历史进入21世纪的今天,民主其实只应该是现代人的一种常识,一种生活状态。就像我们知道人与动物的区别、人活着就应该像人一样。民主就是让我们活得像现代人的东西,必须拥有,不可或缺。如此而已。仅此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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